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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权真相:客观上倒逼中国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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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洋人对中国式野蛮司法的拒绝,到清廷推卸包袱般扔掉对洋人的司法管辖权,再到华人在租界得到西方式的审判,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一步步倒逼着中国司法进步。

1842年,中英双方签定《南京条约》,英国通过条约取得了治外法权。1842年,中英双方签定《南京条约》,英国通过条约取得了治外法权。

作者:李夏恩

当代史书中,充满了对西方以武力强行攫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仗义执言”。开头冠以“中英”“中法”等的双边条约,被斥之为不平等,丧权辱国成为中国近代史的重要叙事语境。

但当现代学者讲述治外法权如何被西方帝国主义攫取的时候,人们往往忽略了这样的事实,“治外法权”或“领事裁判权”对19世纪中叶的中国官僚阶层来说毫无意义。因为在此之前,“司法主权”一词从未存在于中国的辞典中。

既无“主权”,何来丧之?

这就如一个靠打火石取火的部族,将石油送给开着汽车闯入的开采队一样。中国官员根本不懂“石油”有多重要,他们只是将一样既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还觉得有些麻烦的东西甩给洋人而已。

其实,大清的官员没有意识到,“领事裁判权”早在鸦片战争之前便为洋人“觊觎”。但它真正被“卖”掉,却是由大清官员主动为之,某种程度上,“不平等”是大清强加给帝国主义的。

中国式司法与洋人的“爱恨情仇”

绞刑,是一种缓慢而痛苦的处决方式,从它在清代官方文书中的另一个表述“勒毙”中,也可以品出味道。

一名经验丰富的刽子手可以随意操控犯人的死亡时间,甚至是受罪方式——这一切视上头的命令和犯人家属的“意思”(贿赂)而定。尽管如此,它仍然是一种体面的死法,按照中国人的逻辑,至少是留了“全尸”。

在中国人的眼中,绞刑毕竟没有杀头好看,但当处决对象是红须绿眼的“番鬼”,就另当别论了。

1785年1月8日,聚在广州的外国商人和行商,被召集到广东按察使衙门,感受远在几千公里外北京紫禁城中的皇帝的愤怒。

皇帝的愤怒源自45天前广州黄埔港海面上的一起命案,1784年11月24日,一艘名为“休斯女士号”的英国港脚船在鸣放礼炮时,误杀了附近划子上的两名中国船夫。

肇事炮手“啲些哗”(Donahue)畏罪潜逃,英国人本来认为这不过是一起不幸的意外事故,那名炮手顶多算过失杀人加逃逸。

但大清朝官员却不依不饶,在索要凶嫌不得后,扣押了“休斯女士号”的大班史密斯(George Smith,中国官方文书中称“士蔑”),并且威胁英国人将会断绝商馆的饮食、封锁贸易并且禁止所有英国船只离开广州。英国人则召集舰船兵临广州,眼看鸦片战争将提前56年爆发。

但最终,双方都认为为一名低微的炮手和两个背运的礼炮看客而大动干戈太不值得。于是,在中方含糊其辞地做出嫌犯将会得到公正审判,并且在审明无罪后即行开释的诺言后,英人交出了炮手“啲些哗”。

最终的结果却令所有西方人惊骇不已:皇帝的谕旨下达,对英国人拖延交付凶犯一事龙颜大怒,这群“夷人”“罔知礼法,由此益加骄纵”,必须对其严惩。

更出乎这群“不知天朝律令森严”的“夷人”意料之外的是,就在他们聆听皇帝谕旨时,那名炮手已经在距离十三行不远的郊外死了。

行刑的方式,正是绞刑,这群不知好歹的“夷人”还得感谢皇帝的仁泽深厚,“寻常斗殴毙命案犯尚应拟抵,此案啲些哗致毙二命”理应绞死两个英国人抵数,但这次只处死一名,还是用体面的绞刑而不是砍头,又将扣押的大班史密斯放了回来——夷人应当跪谢天恩,感荷皇仁了。

“夷众情状皆极感服”,广州巡抚孙士毅在呈递给皇帝的奏折中如此描述英国人在观看了同胞被处死后的心悦诚服——这是典型的有18世纪中国特色的官方谎言。

事实上,除了停泊广州的“无与伦比号”上一名漫步至此的无聊乘客和被执刑的啲些哗本人,没有任何一个“夷人”看到了行刑场景,当然更没有所谓的“感服”。

这一事件只教给了洋人两个词:“连坐”和“以死抵死”——为了抓捕一名罪犯竟然无理羁押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并且将所有在广州的西方人扣为人质。

不推定任何犯罪动机,没有陪审团,没有证据展示,更没有律师法庭辩论,只根据杀人偿命这样野蛮律条就判处死刑;甚至在官方做出了公正审判、无罪开释的承诺后,还对犯人进行秘密处决。毫无疑问,中国法律的野蛮、粗鄙、不公不义而且草菅人命——几乎侵犯了所有西方式原则,已给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804年由乔治·亨利·梅森(George Henry Mason)编辑出版的《中国酷刑》(The Punishments of China),以其对中国残忍刑罚的细致描写和精美的彩色插图受到西方大众的欢迎,很快推出了英法两种版本,畅销一时。由于这书的副标题是“关于中国司法的十二幅版画”,因此其中描述的酷刑也被当成中国式司法的同义词。

鸦片战争前,中西方对司法管辖的明争暗斗

“绝不能让中国官府对本国臣民所行使的绝对专制权力运用到我们头上”。1784年“休斯女士号”事件成了一个导火索,加上中国逐渐积累的“酷刑帝国”的野蛮名声,使英国人决计寻找一个既不让本国无辜人民受到伤害,又可以让中国人满意的方法。

他们想到的解决方案是,由中方划给英方一个通商口岸,在此通商口岸内“华人可处于本国司法管辖下,但英国臣民则服从英国法律,英方官员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1787年,一支由加斯科特上校(Colonel Cathcart)率领的英国使团肩负着这个方案踏上前往中国的旅程,但使节本人却在途中死亡,出师未捷。

接下来是著名的马戛尔尼伯爵,1793年,他以祝寿之名对华访问。但结果众所周知,在洋人“该不该跪”的问题上,皇帝用一纸严旨把“红夷”打发,确切地说是“驱逐”回国,其他任何事情免谈。

这次出使的最大成果,是马戛尔尼的随访记录成了当时的畅销书,其中自然少不了关于中国残忍酷刑的描写,还配上了随行画师威廉·亚历山大出色的酷刑纪实水彩画。

在之后的50年里,洋人小心翼翼,不让自己的同胞陷入中国“不公不义”的司法和酷刑中。他们找到了中国司法的灰暗地带——只要悄悄塞给中国官员一笔“意思”,中国官员就不会弄得这些夷人“不好意思”。

就在《中国酷刑》出版的3年后,“海王星号”上的一群水手就在劣质酒精的驱使下聚众斗殴,还打死了一个中国人,“意思”的作用在此时凸显,官员最终判定肇事水手罚12.42两了事。

1820年和1821年的两起英国船员杀死华人案也都以同样的方式了结,在1820年的案件中,想翻案上访的死者家属甚至还遭到中国官员的严惩。

但还是在1821年,初来中国不久的美国人倒了霉。美国商船艾米丽号的水手特拉诺瓦从船上丢下的坛子,正巧砸到了中国妇女郭梁氏头上,人死了,这是一桩很明显的过失杀人案,深谙中国习俗的美国领事威尔考克斯特意划出15000银元,让船长卡普兰摆平这件事。

但卡普兰深信特拉诺瓦无意伤人,纯属无辜,理应“接受公平的审判,还其清白”。特拉诺瓦被交给中方,四天后,中方还给美国人一具伤痕累累的尸体——这就是西方人相信中国司法公正的下场。

这种情况当然不能长久下去。1839年7月12日,30多名喝得醉醺醺的英美水手在香港尖沙咀上岸,借着酒劲儿与当地华人大打出手,一个叫林维喜的中国人被打死。

时任英国对华贸易总监义律打算再一次打出“意思”的王牌,但这次,他面对的是被后世中国人奉为民族英雄的林则徐,“意思”失效了。

林则徐祭出大招——商馆饮食被断绝、“夷人”被封锁、船只被禁止出港,这一次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藏匿凶手的英国人,更是为了迫使他们交出荼毒天朝的鸦片。

曾服务于大清海关税务司的美国人马士,这样形容鸦片战争的起因:“对华开战,不过是因为‘休斯女士号’案中被绞杀的炮手、三跪九叩及棉花”。

“一个屁引发的血案”,却悄然推动中国的司法进步

1869年8月31日,英国人卓尔哲(Robert George)因故意杀人罪在上海租界监狱被处决。这离“休斯女士号”那名被绞死的水手所引爆的冲突已经过去了85年。

这一次,是洋人对另外一名洋人执行绞刑,在场观看的中国官员和英国领事都感到非常满意。事实上,这是依照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领事裁判权条款,由中国官员和英国领事共同会审判定的一起案件。

案件的始末很是简单,就是“一个屁引发的血案”。1869年6月23日早晨,中国工人王阿然和陈唔乃像往常一样到引翔港外中国人耶叔开设的船厂上班。卓尔哲是这个工厂的守更人,正在做饼吃,王恰好放了一个很臭的屁,卓破口大骂,引爆了这场争端,最终,王阿然被卓尔哲用洋枪轰毙,陈唔乃被打断了一根手指。

一场手段残忍的蓄意谋杀,凶手理应判处极刑,对此,中英双方均无异议。争端只有一点,就是量刑。中国官员认为像这样罪大恶极的凶手应当判处斩首,绑赴市曹处决,才能“使众目共以戒人之不可轻犯”,“儆凶顽而伸死者”,但英方却认为西方没有斩首之刑,所以主张判处绞刑即可。

在中国的法律中,绞刑乃是轻于斩首的次一等的刑法。比之斩首之血腥酷烈,绞刑自然更合乎人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西方人的影响下,法律量刑正朝着以人道为取向的价值迈进,中国官员也认为这个判决“衡情论法,足昭平允”。

实际上,中国官员并没有意识到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正通过一个个这样的华洋案件的判决,在西方法律体系的渗透下节节退缩。

对卓尔哲这个案子而言,中国官员只关心两点:这个案件是否使包括受害人家属,特别是英国领事各方都感到满意:这个案件是可以作为判例好运用在以后同样类型的其他华洋冲突上。

至于绞刑和斩首两者间体现出的中西法律精神的差异,则完全不在中国官员的思考范围之内。就像当初负责与英方谈判《南京条约》的两位大臣伊里布和牛鉴将“治外法权”实际上的“领事裁判权”双手奉上一样。

会审公廨,让华人尝到了免于拷打与律师辩护的好处

对当时的中国官员来说,让夷人管好夷人自己,是件既理所当然又省去麻烦的事,只有华洋之间的诉讼才是令人头痛的关节所在,这也是“治外法权”带给中国官员最现实的苦恼。

条约规定,原告是洋人、被告是华人的案件,外国领事可以观审;反之,中国官员也可以观审。但除非人命关天,或“国体攸关”,中国官员都很乐意放弃这一劳神费力的观审权。

这在最早建立租界的上海尤为明显,上海租界的外国领事,每日将有犯罪情事的华人,解送上海城内交给中国官厅审问。

但在1862年,英国领事发现,一个被确定犯有抢劫重罪的华人重犯,在被解送到中国官厅后,居然在第二天又大摇大摆地出现在光天化日之下——“此尤不可理解”。实际上许多移交中国官厅的罪犯也是如此,回到故地,重新犯罪。

以西方人花了近半个世纪才“理解”中国“花钱买命”的智商,去“理解”中国“官匪一家”的传统确实太过为难。

中国官员的怠忽职守,验证了西方人头脑中中国司法野蛮粗鄙的刻板印象,将华洋诉讼交给这样的官僚机构进行审判,其公正程度着实令人忧虑。

结果一个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机构在1869年横空出世,英国人卓尔哲的杀人案,就是会审公廨审判的第一宗洋人谋杀华人的案件,从双方都很满意的结果来看,这一新鲜出炉的机构确实使中外官员如释重负。

凶手被绳之以法,中西双方的法律都得到尊重,而且,在西方人看来,他们终于可以至少在租界里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去抵制中国法律野蛮的一面,将其纳入到西方法律体系理性、人道的轨道当中去。

但一种无形的压力也暗含其中,主要是对中国官员的。公廨章程规定必须任命一名华人同知作为委员,专驻洋泾浜管理租界内司法事务。

这意味着中国官员熟悉的一切断案手段,或者说是刑讯逼供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中国官员必须适应西方法律体系下侦查、勘验、取证、起诉、预审、上诉等一系列相当陌生的司法流程,还要忍受列座身旁的外国陪审官的不信任的目光。

1876年为大清帝国管理海关的洋客卿赫德指出:“外国人责备中国官员接受贿赂,并力言中国的刑讯将使任何无辜的人承认自己为罪犯;相似的,中国人并不相信领事们不接受贿赂,他们指出外国人讯问证人的方式并不总能使真相大白,并且陪审制度并不经常使审讯公平。”

从某种程度上,对乐于看热闹的民众也是一个损失——绞刑毕竟不如砍头好看。

但即使是在帝国眼中愚顽的民众,也懂得如何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从1870年开始,会审公廨便规定,涉讼当事人,无论华人还是洋人,都有权延聘外籍辩护士为其进行辩护。所谓的辩护士,就是现代的律师,与中国传统的“状棍”完全不同。

华人为了能在打官司中用上律师,“往往托为此案与西人有何关系”,争取将一般的华人间诉讼案,牵涉为华洋冲突的案件。面对如此多的民众积极踊跃地为政府制造华洋矛盾,中国官员不得不下令“如查系假托,律师即不能到堂”。但在外国领事以“华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干预下,“华案亦许律师辩护”。

19世纪80年代的中国官员渐渐发现自己的处境十分尴尬——1869年绞死英国人卓尔哲所带来的那种“衡情论法,足昭平允”的满足感,已经被越来越强烈的紧迫感取代。

西方法律体系正在驱逐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那个曾经为中国官员所适应的由“明镜高悬”、惊堂木和板子组成的旧时代行将就木;一个陪审团、律师、侦探、起诉书、调查报告和法庭辩论的时代,即将到来。

延伸阅读: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史学语境中长时间处于混淆状态。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

治外法权, 英文为Extraterrito Riality, 指“一定的人和房舍虽然处于一国领土之内, 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处于该国之外, 因而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君主、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

领事裁判权原本为英文Consular Jurisdiction,本意为“彼国的人民,到此国中,无论民事、刑事都不受此国的裁判,而由彼国所派的领事裁判”。随着《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到《中美望厦条约》以及其后一系列条约,再到此后的会审、观审制度一步步扩大,由最初的领事审判,到审判主体和适用对象方面逐步扩大,远远超出了领事裁判权的本意,却恰恰接近于“治外法权”,因此在中国,两者被混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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