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证其罪:“文革”式审讯对法治的践踏
这些案件产生的主要依据是“文革”期间那些众所周知的规定、通知,同时在具体执行中,有些专案组还制定过一套“审讯程序”,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微观材料更能展示“文革”的荒谬性。只有彻底揭破这种荒谬性,才能让我们的国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健康的肌体,才不会重蹈那场代价沉重的历史浩劫。
作者:施京吾
文化大革命,作为中国当代一场重大的政治运动,已经被执政党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彻底否定。但近年来,社会上要求彻底反思、清算“文革”罪行的呼声仍不绝于耳,在中国决心走向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呼声显得尤为迫切。
我们为什么呼吁清算“文革”?因为这场中国绝大多数民众都以不同形式主动或被动参与到的运动,对法治的破坏极为彻底,制造了不计其数的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产生的主要依据是“文革”期间那些众所周知的规定、通知,同时在具体执行中,有些专案组还制定过一套“审讯程序”,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微观材料更能展示“文革”的荒谬性。只有彻底揭破这种荒谬性,才能让我们的国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健康的肌体,才不会重蹈那场代价沉重的历史浩劫。
审讯范本:十五个“怎么办”
笔者手头有一本“文革”时期的原始材料《审讯工作的十五个怎么办?(草稿)》,这是一本珍贵的手抄本,如实反映了“文革”时期政治生活的一个侧面。
作为一份资料,材料自身缺陷不少。可能是原收藏者担心文本的流出单位,将封面撕去,结尾只落款了日期为“一九七一年六月八日写”。所用纸张为常见的普通双行信笺,信笺页眉印有“最高指示:要斗私,批修。”
因为字数较多,前后笔迹有些变化,出现多种笔迹,但主要誊写者笔迹占四分之三。
从文字上看,编纂者文化水平不高,文字能力相当一般,文字体例不统一,尤其“交代”与“交待”使用很随意,虽然两个词的词性一致,但在同一文案、同一内容事件的指向中,应统一使用。编纂者语言明显贫乏,多次反复使用一个俗语,如“竹筒倒豆子”,用了有六七次。此外,材料中有相当数量的错字、别字。
可能在审讯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反复出现又比较典型的问题,编纂者集中提出了十五个问题:
一、当敌人矢口否认罪行时,怎么办?
二、当敌人对反动派抱有幻想,拒不交代罪行时,怎么办?
三、当敌人回避犯罪事实,想蒙混过关时,怎么办?
四、当敌人反动气焰嚣张,猖狂反扑时,怎么办?
五、当敌人畏罪,怕交代了也不能从宽处理,准备长期坐监时,怎么办?
六、当敌人有侥幸心理,认为他的罪行不会暴露时,怎么办?
七、当敌人耍两(面)派,口头表示认罪,实际上避重就轻不老实交代时,怎么办?
八、当敌人耍花招以假代真掩盖真实罪行时怎么办?
九、当敌人否认罪行动机和目的时,怎么办?
十、当敌人只讲供认现行活动,不交代历史罪行时,怎么办?
十一、当敌人怕罪恶大,得不到从宽处理,对党的政策半信半疑时,怎么办?
十二、当敌人对前途感到绝望,有想死的念头时,怎么办?
十三、当敌人表示已经进了监狱,就是交代也晚了得不到从宽时,怎么办?
十四、当敌人不交代罪(行),试探摸底时,怎么办?
十五、当敌人翻按(案)时,怎么办?
在这十五个问题中,一律使用了“敌人”的概念。这个词完全符合“文革”语言特征,本身又具有军事化和政治化色彩,说明这些“敌人”并非或者说首先不是刑事方面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认为对政权有敌对性的那类人。
什么样的人才算“敌人”、对政权有“敌对行为”呢?对于编纂者和审讯人员来说,“敌人”的类型是不言自明的,因此没有解释。虽然材料没有明确界定“敌人”的具体范围、没有进行任何定义,但从整个文本并结合“文革”期间发布的几个文件规定来看,无非是“地富反坏右”这样的黑五类,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军政警人员、国民党员、三青团员这类带有公务、党务性质的人员。
材料中,除“敌人”是通称外,在具体条款中均使用了特称,这样也能大体可以看出“敌人”的范围。材料中只指出了“罪名”(当然不是法定罪名),没有对“罪行”进行定义,但只要被审讯者够得上“敌人”,这个材料就可以成为具有指导性的通用范本。
在每一个问题的下面都有如何对付“敌人”的办法,最重要和最常见的手段是向“敌人”宣讲政策,所谓“政策攻心”。能促使“敌人”认罪的完全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威力,所有十五个问题中,除个别条款外,都要向“敌人”宣读最高指示、毛泽东语录,有时候还要宣讲马恩语录,其中几条还特别规定了“敌人”要学习毛泽东著作的范围。
审讯工具:“指示”而非法律
整个“审讯工作”无一涉及法律的字眼和词汇,也就谈不上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唯一使用了“法律”这两个字的在第十五条:“敌人是唯心主义者,他们只是以主观幻想代替客观现实,用反动的资产阶级法律观代替无产阶级政策。”无产阶级的“政策”效力显然比法律大得多得多。
宣讲语录、责令学习,其目的都是要求“被审讯者”做主动、彻底的交代,把自己的“罪行”大曝天下。
审讯的“罪名”也就是“敌人”的身份,是什么样的历史身份,就犯什么样的罪,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没有进行任何界定,反复强调的是:第一要彻底交代,第二是“给出路”。我们可以根据内容推断审讯所要达到的目的,到底要“敌人”交代什么。
在第一个问题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对任何事情都是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既然要清算你的罪行,那是事出有因、查有实据的。”这表明“审讯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历史问题的清算,并非被审讯者犯了什么实际的罪行,这使得至关重要的“犯罪行为”本身存在与否,变得也不很重要了,重要的是表态——也就是认罪,材料至少五次以上指出“犯罪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
其中第五条写到:“清算罪恶的根本目的是要同反动思想决裂,将破坏因素转变为有利因素。”这一条表述相当有意思,把敌人“逮捕起来,就是事出有因,有事实根据的”,但在“彻底交待了,就可以从宽,可以重新作人”之后,就等于给了出路:在“转变了反动立场,得到了改造,还可以回到人民的行列,有的还可以称‘同志’,能把自己的名字和同志联系在一起,这是很光荣的”。一个“反动分子”,没多久就变成自己的“同志”并且“光荣”了。
无论如何,逮捕“敌人”总需要一个理由,这些“敌人”究竟为什么会遭遇“逮捕”?材料是这样表示的:“我们是伟大的无产阶级,我们要解放全人类,要改造旧世界观,也就包括你在内。”于是,“敌人”就这样被逮捕了。
材料中有句话非常传神地表现了从逮捕到审讯的非法律化特征:“我们不会无缘无故把你弄到这里来,罪恶是客观存在的,企图否认是一种幻想,是无济于事的。”一个“弄”字,多么随心所欲,多么趾高气扬。
在材料中,足以表明对“敌人”的抓捕和审讯,是完全出自“敌人”的身份、依据身份定罪的是另外两句话:“革命人民从革命立场出发,说你对人民犯了罪,而你对人民的态度是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这正说明你还决(疑似‘坚’字)持反动立场,力图再玩(顽)抗一下,所以你和人民没有共同的语言”,“我们既然把你‘请’来,就有办法把你制服。把你的问题搞清楚,只不过是个时间早晚问题。”这就是说,被审讯对象到底有什么“问题”此时是不清楚的,是“说你对人民犯了罪”,于是就成了罪犯,被逮捕、审讯,不就顺理成章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