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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民国反腐:不敢打“老虎”只敢抓“鱼虾”

民主与法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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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事例说明,“中华民国”各时期的政府并不是不反贪,但是,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他们建立的反贪机制最终往往都流于形式,甚至被统治者自己破坏,有关职能部门不敢打“老虎”,只敢抓“鱼虾”。

1948年11月,淮海战役在即,而国民党军官却依然是歌照唱,舞照跳。1948年11月,淮海战役在即,而国民党军官却依然是歌照唱,舞照跳。

作者:庞静

“半分责任不负,一句真话不讲……千秋事业不想,万民唾骂不冤。”这是“中华民国”时期一首颇为流行的讽刺国民政府腐败的打油诗。由此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积攒多年的腐败之重和民众的怨声载道。

众所周知,“中华民国”时期只有从1911年至1949年的短短38年,这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时期,但是,也正是在这段转型的“中华民国”时期,贪污腐败猖獗不息。

“‘中华民国’存在的时间很短暂,然而,正是以其短暂的存在,向人们展示了一个政权反贪污腐败的失控,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军事战线失控的艰危局面,最终导致全国性统治政权覆灭的结局。”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邱涛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分析道。

总统带头贪腐

在带头贪腐的同时,袁世凯为了反贪腐也做了一系列的举措,应当说,在一段时期之内,这也起到了一些防止权力过分滥用的作用。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1912年-1927年),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无论是在制度建设、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际行动中,对贪污腐败行为,都采取了打击措施。

但是,由于在这一时期根本大法的频繁演变所造就的总统独裁权力的日益增强,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人独裁等等状况都表明,体制本身造成的权力不受约束,决定了当时的北京政府的反贪斗争不可能真正获得成效。

这一时期的最高统治者纵容甚至参与各种“陋规”的分配。“陋规”是一种不正当的违法收入,从清代传承下来的各种“陋规”,在民国时期不仅未能遏制,反而愈演愈烈,不仅各层官员有之,甚至总统也参与其中。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历届总统皆涉身其中,以徐世昌为例。”邱涛举例道,“根据自袁世凯任大总统时开始的‘陋规’,新总统到任后,照例应当由财政部筹拨150万元,由财政部总长亲自送交新总统,作为其到任后的零用——总统留100万元,另50万元给财政部总长。

而徐世昌到任后,这笔费用由交通总长兼财政总长曹汝霖送交,徐世昌竟全部留下,未按惯例给曹汝霖50万元,曹汝霖不好意思索要,其他阁员也不便代索,这件事无形中就搁置了。

直到五四运动时,曹汝霖为卖国罪魁,爱国学生激于义愤,捣毁其住所。有人劝徐世昌还给曹汝霖一部分款项,借资补偿其损失,徐世昌也只给了曹8万元。

“出于政治目的的各种行贿收买和相应的贪污行为比比皆是,自袁世凯开始,经黎元洪、段祺瑞、冯国璋、张作霖、曹锟、吴佩孚,到蒋介石,无不是带头为之。”邱涛说。

袁世凯为了稳定自己的总统地位,不仅要收买反对派人物,还要收买一部分实力派人物。其中,前者的收买支出支付的次数最多,也最复杂;后者的对象不乏各省当权的军政大员以及一些本来就和袁世凯同一阵营的势力,都需要通过费用来巩固关系。

与此同时,他还注意到需要收买新闻界、文化界人员的“采访”“通讯”“宣传”等行动费用,用以维持表面的光鲜亮丽。

在带头贪腐的同时,袁世凯为了反贪腐也做了一系列的举措,应当说,在一段时期之内,这也起到了一些防止权力过分滥用的作用。但这些治标不治本的措施,本就如同隔靴搔痒,何况从总统的角度来说,也是实行不下去的。

随着政府机构组建日趋完备,职权日益增加,官吏违法失职行为也日渐增多,开始危及袁世凯北京政府的统治。

1914年,袁世凯建立了平政院肃政厅,专司违法和失职官吏的举发。可惜的是,肃政厅仅存在于袁世凯时期,且一心想要独揽大权的袁世凯对平政院和肃政厅的裁判拥有最后决定权,无论是大总统特交查办还是肃政史自行提劾的,最后均需总统认可才能实施。

到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首领,仍假借“民国”之名,实行独裁专制,且“裁撤平政院所属之肃政厅”。

1913年,“中华民国”国会成立后即开始制定宪法,并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依照“天坛宪草”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议会政治、三权分立。但由于试图通过国会和内阁限制大总统的权力,遭到袁世凯的反对,他决定直接干预宪法起草工作。

最终于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变形成为:实行总统独全制,取消内阁制,设国务卿和参议院协助总统处理政务,并取消三权分立制。这样,就从根本大法上破坏了宪政精神和反对贪污腐败的精神。

大发“国难财”

1942年,国民政府争取到了美国的5亿美元贷款,而孔祥熙借负责这些事务之机,带头大肆贪污,上行下效,酿成了轰动一时的‘美金公债案’。 “中华民国”史研究中,一般把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至1947年“中华民国”最后一部宪法实施前这一段时期,称为“训政”时期。

这一时期的中华大地战争不断,先是南京国民政府北伐,然后爆发了抗日战争,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共两党再次内战。频繁的战争导致中国政权不稳、经济受到严重损害,老百姓持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北伐统一后,国民党内部各方势力的争夺又趋激烈。

蒋介石为夺取中央领导权,削弱其他各派势力,以实现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为幌子,提出了“统一军政”“实施训政”的口号。先颁布了1928年刑法典,该法典以《暂行新刑律》及之前各刑法草案为基础,参酌损益,愈加完备,但由于成立颇为仓促,条文过于繁复,实行效果不佳。随后颁布了1935年刑法典,该法典较之1928年刑法典对于反贪腐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

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民族危机,这时,全国各社会阶层和团体强烈要求国民党当局结束训政,实行宪政,开放民主,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全民族共议拯救国难之道。

但是在抗战时期,尤其是中后期,由于战局趋于平稳,在大后方,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得以随之日趋加强,国民政府各级官吏遂得以利用其手中职权,弄权贪污。

邱涛介绍道:“这些大发国难财的大小官吏,重点集中在物资、黄金和外汇三个方面。据史料显示,1941年6月,美国政府曾冻结中国私人及公司、银行在美国的存款,其中私人存款约为一亿一千八百万美元。1948年3月,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发表的援华报告中,美国人估计中国私人所有的外汇黄金、外币约为5亿美元,这样数量巨大的私人存款,而且是集中在小部分人手中,其来源很明显,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贪污受贿、操控图利所得。”

这一时期,各级贪官污吏,尤其是上层官僚豪门集团发国难财的方法主要有:购买军火,从中贪污;操纵公债投机;在香港搞黑市外汇交易;印制钞券;利用抗战后方物资奇缺之机,囤积居奇和走私贩运等等。

邱涛举例道:“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之一为‘美金公债案’。1942年,国民政府争取到了美国的5亿美元贷款,而孔祥熙借负责这些事务之机,带头大肆贪污,上行下效,酿成了轰动一时的‘美金公债案’。”

经查,孔祥熙一伙在这一起案件中共贪污20多亿元,且证据确凿。蒋介石包庇失败,不得不委派财政部长俞鸿钧进行查办,最终也仅使孔祥熙于1945年辞去了行政院副院长、中央银行总裁、中国农民银行董事长等职。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除继续沿用1935年刑法典和某些战前颁布实施的刑事单行法规外,又根据抗战形势,制定了一些刑事特别法,以适应战时非常时期的需要。1943年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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